商会章程

郑州市徐州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郑州市徐州商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徐州籍人士在郑州市投资的企业自愿组成的全市性、综合性、 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以邓小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企业家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坚持团结、合作、创新、发展,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加强自律,提高素质,为会员企业健康发展,为加强郑州和徐州两地协作、促进两地经济繁荣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郑州市工商业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局机关郑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郑州市健康路与同乐路交叉口华林广场C17E

第二章 职能与任务

 

第六条  本会的职能与任务:

(一)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走“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的经营之路。

(二)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生产、管理、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三)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参观考察等活动,帮助会员开阔视野,拓展思路,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会员之间及相关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听取和反映会员的合理述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五)组织开展与各地商会,特别是与各地徐州商会之间的联络及商贸活动,为会员寻找商机。

(六)组织会员积极参与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和市工商联组织开展的活动。

(七)承办郑州市政府部门委托及交办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徐州籍人士在郑投资的企业;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自觉参加本会的各种工作;

(四)自觉遵守本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议讨论通过;

(三)经会长会议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两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触犯刑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收缴标准与使用管理办法;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及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和奖惩;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坚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思想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有很强的代表性和较大的影响力,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较强的全局观念、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为四年。确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任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会出席或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五)负责本会的财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会,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大会负责,本会理事、负责人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其主要职责:

(一)出席理事会;

(二)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三)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四)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监事及监事长对损害本会及会员利益的行为未能有效履行监督职责的,理事会可提请会员大会改选。

第二十九条  理事或监事在任职期间因故出缺或被罢免后的出缺,由理事会提名表决通过进行补选。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及有关规定建立   党支部  ,本单位上级党组织是______

本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指导。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三条  本会于每年531日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参加年度检查,并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本会的基本情况;

(二)本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

(五)财务会计报告(慈善类社会团体必须提供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不得公开。

 

 

第七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我国家颁布的有关规范会计行为的法律法规,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需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由业务主管单位指派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之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郑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须经  2016    12    25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